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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3615号 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454344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递铺北路263-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292433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