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3615号
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454344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递铺北路263-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7292433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