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民初743号
原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福渡镇福渡。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源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广**省**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柱,执行董事。
原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源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无为县星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俊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