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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331号
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男,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2单元25-6。
被告:重庆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06657。
法定代表人:王大彪,重庆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芮申,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