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霓贸易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0952号

原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荣淑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福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丹。

原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霓贸易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支付欠款7906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9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会展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1号馆举办“奥飞欢乐世界”活动,并约定原告为其提供展会展台搭建、广告发布、保安、保洁、供餐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场馆提供给被告使用,并按约为被告提供了服务,但被告违约未支付全部费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故不支付欠付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经查询企业工商登记并无此公司,应属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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