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28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荣淑玲,总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