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与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817号
原告:***,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9号海博家居2-101A。
法定代表人:李贵。
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荣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铭,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鹏利南华商业广场4号楼16层1608室。
法定代表人:穆宣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建,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招商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铭、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利息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利率按判决之日起支付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5日,原告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家居展销会上购买了“理想之家”店的三件套(沙发、茶几、电视柜)共计13380元。原告当场交付定金3380元,余款1万元原告交到海博家居城理想之家家居店,但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至今未给原告发货。2018年9月26日,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先行赔偿原告3380元,其余1万元至今未果。因此,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会展中心)辩称,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之家家居)是在工商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与被告理想之家家居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向其主张权利。国际会展中心没有出售柜台给被告理想之家家居和原告,也不存在财务关系。综上,原告与被告国际会展中心之间无合同和财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师傅展览)辩称,原告与被告理想之家家居签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在展会期间之后签订的。另我方提供了展销会的平台,但被告理想之家家居没有按照我方提供的合同格式与原告签订合同,被告与原告是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我方接到投诉是在2018年8月2日,按照我方与理想之家的合同约定,我方已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质保金1万元退还给理想之家。2018年10月1日我方要举行第三期家博会时,与被告理想之家家居签订合同的20多名消费者进行沟通,2018年9月4号下午我方与理想之家家居总经理胡权(李贵的女婿)就退款时间等事项一一进行约定,但是理想之家家居未按约定履行。这20多名消费者开始集体上访,后来我们与会展中心、消费者在金家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达成协议,在展会现场交付的款项由我方垫付。目前我方代替理想之家家居总共垫付100多万元。
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6日,被告国际会展中心(甲方)与被告家师傅展览(乙方)签订展览服务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3、7(上)号展馆,用于举办青岛世纪家博会,乙方招展范围为家装(卫浴、陶瓷、地板木门、橱柜、厨房电器、软装饰品、家具)。甲方为乙方提供会展服务的期限为2018年4月12日至4月15日。被告理想之家家居参加了被告家师傅展览举办的该次家博会。原告参加被告家师傅展览举办的世纪家博会,与被告理想之家家居签订了两份《青岛理想之家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理想之家家居订购转角沙发、长几、电视柜,价款分别为6800元、6580元,共计13380元。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告理想之家家居支付定金3380元,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告理想之家家居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被告理想之家家居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家具。
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家师傅展览签订《先行赔偿确认书》,由被告家师傅展览先行垫付原告在2018年4月15日在世纪家博会现场交付的338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理想之家家居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理想之家家居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家具的义务,应向原告返还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以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付。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国际会展中心和被告家师傅展览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剩余1万元并非在展销会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国际会展中心和被告家师傅展览返还1万元款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判决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綦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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