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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5421号
原告:***,男。
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9号海博家居2-101A。
法定代表人:李贵。
被告: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8号-1。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荣淑玲。
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鹏利南华商业广场4号楼16层1608室。
法定代表人:穆宜汉。
原告***诉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家师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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