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0105民初2043号
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集团)与被告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济公司)、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九州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州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济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与被告百济公司签订的《年度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百济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8年11月23日止,被告百济公司欠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货款59,827.85元,百济公司承诺在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但其未按承诺的约定付款,应承担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九州通集团与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将其对被告百济公司的债权及各项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原告,并已经通知了被告百济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百济公司支付货款59,827.8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若百济公司未按时结清货款的,应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安徽九州通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被告百济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载明所欠货款59,827.85元,承诺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故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59,827.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付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在性质上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同,不能重复适用,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积极协助甲方实现其转让的债权,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百济公司向甲方清偿本协议约定之转让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合同甲方、销售方)与被告百济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年度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止失效,合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对方提出,双方续签下一年度销售合同;乙方授权**作为业务代表,其权限包括商品购销、货物验收、代收发票及往来结算对账事宜,其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单即为甲方向乙方结款的有效凭据;甲方送货到乙方仓库;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期限内确定甲方给予乙方以下授信政策,并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结算产品欠款:定点回款:定点结清,合同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赊销天数和赊销额度,甲方给予乙方的对账期为5天,乙方分别在每月的30日,结清截止25日之前所欠甲方的全部货款,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累计赊销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乙方的货款结算方式为电汇(现金);若乙方累计欠款达到上述额度或未按上述约定按时结清货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有权调减或取消给定的赊销额度,乙方应按欠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欠款总额,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双方同意,若乙方未及时结清货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甲方可随时无条件取回乙方收到甲方《销售(出库)复核单》上所列库存产品,以冲抵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和本合同签字人同意,自愿对乙方欠甲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乙双方应诚实、客观、全面的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即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乙方未按本协议或欠款单之约定支付欠款和赔偿损失,甲方有权选择任一时间将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债权及相关一切从权利转让给九州通集团享有,转让的具体数额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为准;乙方在向债权受让方九州通集团履行清偿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九州通集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与被告百济公司开展业务往来。2018年11月23日,被告百济公司向被告安徽九州通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现承诺欠安徽九州通公司货款59,827.85元,系百济公司六家门店货款:1、文化路店4,260.81元;2、星汇苑店2,127.48元;3、丁集店:10,723.8元;4、恒大御景湾店13,464.09元;5、***20,066.7元;6、百济公司9,184.97元;以上货款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被告百济公司在《承诺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马树人在《承诺书》上签字。但百济公司未按照承诺书中的约定付款。2018年12月26日,九州通集团(甲方)与安徽九州通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截至2018年12月26日,乙方对百济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共计59,827.85元,并享有因该公司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从债权;乙方同意将其对百济公司享有的主债权59,827.85元及各项从债权一并转让给甲方,用于偿还其对甲方所负之债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持有的对百济公司所有完整的书面债权凭证,并保证其提供的债权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积极协助甲方实现其转让的债权,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百济公司向甲方清偿本协议约定之转让债务。2018年12月29日,安徽九州通公司向百济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EMS物流查询记录显示快递于2018年12月29日签收),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安徽九州通公司与九州通集团于2018年12月26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对百济公司拥有的债权59,827.85元及其从权利全部转让给九州通集团,百济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九州通集团履行该债务。后两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债务,引起诉讼。
一、被告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9,827.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9,827.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付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对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或支出),由被告安徽百济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俊杰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