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初5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福建省泉州罗裳山制药厂、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大药房、蚌埠市淮上区**大药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部分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当事人诉讼,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魏常树
法官助理祁克轩书记员蔡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