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21民初2228号
原告***,男,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