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黑1121民初255号
原告:***,女,1972年4月8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庆丰大街江湾国际小区东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万元;2.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没有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被告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11日,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0万元借据,借据上加盖了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公章,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借据上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因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本案借款没有异议,现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