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21民初2048号
原告:****,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律师。
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律师。
原告****与被告***、嫩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