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0412号之一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向平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Z组团1号楼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F4WEJ5L。
经营者:***,女,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2423,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394074,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领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东锦名都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129413X。
法定代表人:张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110293283,特别代理。
原告贵阳观山湖向平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黔0115民初104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4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喻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