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6826号
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艳山红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3MA6DJDDJ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军,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惠,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东锦名都4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322129413X。
法定代表人:张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威***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领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中联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