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湘1103民初2044号
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下简称世纪爆破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第六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8)湘110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原告与被告均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9)湘11民终66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湘1103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追加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华湘渣土公司)为被告,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爆破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第六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交证据一、将军岭片区棚户改造安置小区基坑土石方计算图(2924.445-557.926)(原告完成工程量以图中蓝线标识为准),证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工程量发生了变化,经有关部门测算,爆破工程量确认为489658.8立方米;证据二、将军岭片区棚户改造安置小区剩余土石方计算图,证实原告除承包项目已确认的爆破工程量489658.8立方米外,被告还将零陵同巨公司剩余未完成土石方工程56509.1立方米交由原告进行爆破,原告实际承包的工程总量为546167.9立方米,除原告已退出的爆破施工工程的工程量116000立方米,剩余工程总量为430167.9立方米;证据三、永潇湘鉴字[2018]第134号鉴定报告,原告方就已完成的工程量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永州潇湘建设工程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永潇湘鉴字[2018]第134号《永州市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将军岭安置小区基坑石方爆破工程量鉴定报告》,认定:1.原、被告双方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均存在错误。基坑土石方计算图总土石方量中包含土方、**,这部分无需爆破,原告不应将此部分计入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爆破工程有采取炸药进行爆破碎石及采用机械进行凿除破碎二种施工方式,被告按实际使用的炸药量来确定原告的实际完成量不妥;2.原告施工过程中总土石方工程量为347969.7m³,其中杂填土占总挖方量的1.4%,黏土占总挖方量的7.6%,强风化泥灰岩占总挖方量的19.3%,中风化碳质灰岩占总挖方量的71.7%,符合爆破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的为中风化碳质灰岩,故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347969.7立方米×71.7%=249494.3立方米。鉴定结果本工程造价为3867161.7元。
一、解除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工程款567712.61元,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应付给被告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30元,由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被告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530元;鉴定费60000元,由原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被告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成向阳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