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永州市舜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东山村10组。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舜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泠江社区沿江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鸿运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舜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6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6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