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637号
申请人: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1269号湘器小区22#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075534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中和镇四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8005163R。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鸿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3284011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东山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QAHTQ63。
负责人:***。
**请人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725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103民初7250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