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250号之一
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1269号湘器小区22#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0755349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中和镇四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678005163R。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鸿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3284011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东溪街道东山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6MA4QAHTQ63。
负责人:***。
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与被告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48元,减半收取12374元,由原告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宁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