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执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通海路**。

法定代表人:冯永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对***控告***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89662.37元,已执行120000.00元,未执行769662.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8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俊鹏

审判员  陶全奇

审判员  邹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戈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