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欣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5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欣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审被告: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6)。 法定代表人:张韬,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国友,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欣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建公司)、余国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公司在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的要求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欣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行 审 判 员  任 文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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