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2404号
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 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