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民初6186号
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区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特别授权代理),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区**雅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捷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新东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2,107元,免予收取;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武汉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