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金诺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金诺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5285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普生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380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实际收取1900.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1395.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轶男人民陪审员梅干军人民陪审员*南山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