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2040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芡汝,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翰路89号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四川唯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在先,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川0108民初2011号。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诉讼;
二、本案并入(2021)川0108民初2011号案件审理。
原告***已经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作为(2021)川0108民初2011号案号并案处理的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