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71行终2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松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彬,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国标,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雄桥,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财政厅。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戴运龙,厅长。
上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耐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22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采购项目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委托,组织“广州市********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Z2019-1383)。招标文件记载:“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评标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评分比重构成如下:技术评分40分商务评分25分价格评分30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5分”。商务评分评审内容包括同类项目经验、客户评价、财务报告权威性、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或奖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信誉、对不良信用记录的扣分、服务人员配置等内容。其中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的评分细则为每提供一项得1分;无,得0分,本项最高分为3分。价格评审评分计算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中,取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分”的公式计算。小、微型企业评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2019年9月16日,该项目开标,评审结果成都美联利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利华公司)以技术得分34,商务得分25、价格得分30、综合信用得分4.27排名第一,伊耐净公司以技术得分34,商务得分24、价格得分24.56、综合信用得分4.27排名第二。
2019年9月19日,伊耐净公司不服上述评审结果,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一、美联利华公司投标使用的成飞牌商品和商标无效;二、要求查实美联利华公司获奖证书、资质信誉真实性、银行3A级资信等级证书等;三、技术得分以及价格扣除优惠等问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广州公资交(政采)函〔2019〕310号《关于CZ2019-1383采购项目质疑的复函》,回复伊耐净公司,称其质疑不成立,维持原评审结果。
2019年10月21日,伊耐净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并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列明的被投诉人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共提出5个投诉事项:1.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委专家没有认真检查并复核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的真实性;2.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充分调查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商标的许可有效性;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完全核实美联利华公司关于商标许可的全面性和真假性;4.美联利华公司虚假宣传是成飞公司参股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利用成飞公司国有企业的性质和成飞商标误导消费者和评审专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5.美联利华公司违反了商标法若干规定,形成了以假冒产品投标,应属于无效投标的情形。
2019年10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粤财采〔2019〕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告知伊耐净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了该公司的投诉,并会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10月25日送达伊耐净公司。同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美联利华公司作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附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向广州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2019年10月29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广州公资交(政采)函〔2019〕354号《关于CZ2019-1383项目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就投诉问题向广州市财政局作书面说明。2019年10月30日,美联利华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关于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就认证证书取得情况、使用成飞牌商标的合法性、资信证明文件合法有效、未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说明,并附2019年10月29日UKAS赛宝体系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宝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美联利华公司委托其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S4468331361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OH9877782851)合法有效,均可在中国体系认证网(www.ukas-china.com)网站查询真伪,赛宝公司是一家注册在香港的机构,中国体系认证网是根据《国际认证认可通行法规》,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设立并授权的认证网站,统一负责对中国境内主体体系认证信息的监督、备案与公示。2019年11月13日,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作出《投诉回复函》回复广州市财政局,认为此次投诉内容与其无关。
2019年11月4日,广州市财政局向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公司)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行政府采购调查的函》,函请成飞公司协作明确:一、其是否将成飞牌和成飞商标授权或许可美联利华公司使用;二、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中提交的《成飞牌商标授权使用书》、《商标授权声明书》是否为其出具、是否真实有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是否为其与美联利华公司签订、是否真实有效;三、其是否就许可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注册商标的事宜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四、其是否与美联利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11月11日,成飞公司回复广州市财政局,其确实将成飞牌和成飞商标授权美联利华公司使用,美联利华公司投标中提交的《成飞牌商标授权使用书》《商标授权声明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许可美联利华公司使用成飞牌注册商标的事宜目前正在商标局备案中,尚未进行公告;其与美联利华公司不存在投资关系。
2019年11月4日,广州市财政局向赛宝公司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请赛宝公司协助明确:一、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为其授予,是否真实并在有效期内,如确为其颁发请提供复印件;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认可有效的认证证书;三、提供其有权进行认证并颁发证书的依据。
2019年11月5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国家市*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函请认证监督管理司协助调查:一、赛宝公司是否已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准从事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二、赛宝公司授予美联利华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S4468331361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No:OH9877782851)是否合法有效;三、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政策依据及标准。
2019年11月13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要求明确:一、本项目是否只承认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机构授予的证书,非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颁布的证书是否可以得分;二、赛宝公司自称为注册在香港的认证机构,其授予的证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1月21日,广州市********作出广州公资交(政采)函〔2019〕396号《关于核实CZ2019-1383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回复广州市财政局,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中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2019年11月19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函请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协助明确:一、赛宝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二、赛宝公司是否已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获准从事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如该公司为境外注册机构,该公司授予的证书是否合法有效。11月22日,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认证信息的复函》,回复广州市财政局,赛宝公司未在该局注册,也未在该局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未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认证机构名录查询到赛宝公司相关信息;亦未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
2019年11月21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处理广州市********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函》,要求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回复以下问题: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版块中并未查询到赛宝公司相关信息,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中提交的赛宝公司出具的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美联利华公司能否以上述证书在评审中得分;二、赛宝公司自称为境外注册机构,美联利华公司能否以上述证书在评审中得分。次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告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限的函》,告知原告专家评审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2019年11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向国家市*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申请信息公开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公开办字〔2019〕7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广州市财政局,赛宝公司不是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
2019年12月20日,广州市财政局向成都市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市监局)发出《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函请该局协助明确:一、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有效;二、协助查明赛宝公司是否在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之中;三、赛宝公司是否有权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其授予的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四、假如赛宝公司依法不能在国内从事认证活动,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认证证书是无效证书还是虚假证书。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广州公资交(政采)函〔2019〕467号《关于协助处理CZ2019-1383项目投诉的复函》,回复广州市财政局,该中心组织该项目的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的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做出了以下结论:1.美联利华公司使用的成飞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材料真实有效;2.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中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无效材料,不能在评审中得分;3.上述证书不能在此次评审活动中得分。综上,美联利华公司在商务评分“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评审项的得分应由3分修正为1分,不改变该项目的评分结果排序。
2020年1月10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穗财采〔2020〕5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投诉处理决定),认为伊耐净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5不成立,并告知伊耐净公司对于投诉事项4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相应扣除美联利华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评审得分后,美联利华公司总得分由93.27分变更为91.27分,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为86.83分,本项目评审推荐结果不变,并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继续开展涉案项目采购活动。
2020年2月24日,伊耐净公司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了该申请,并于同日向伊耐净公司作出粤财复议便〔2020〕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粤财复议便〔2020〕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0年4月18日,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粤财复议〔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维持了广州市财政局所作处理决定。伊耐净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生成美联利华公司信用信息概述,概述记载,美联利华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及失信惩戒信息均为0条。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广州市财政局作为广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伊耐净公司投诉作出处理。广东省财政厅作为广州市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伊耐净公司因投诉处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广州市财政局在处理该投诉事项时是否对美联利华公司提交的竞标材料是否虚假材料以及其虚假宣传是否足以影响投标结果等事项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并作出合理处理。
关于美联利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认证证书是否属于虚假材料的问题。针对伊耐净公司投诉事项1,广州市财政局向多方发函查询,已在处理决定中认定美联利华公司提交的证书为无效证书,并已扣减相应得分。但并无证据证明美联利华公司存在为了中标而故意伪造、变造、篡改认证证书的行为;伊耐净公司在欲证明赛宝公司是不存在的虚假公司,以此证明其所颁发的证书为虚假证书,但赛宝公司是否虚假公司并非广州市财政局的审查职责。关于美联利华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并足以影响投标结果问题。从本案的项目招标文件看,公司的股权组成部分未列入招标文件评分计算内容,并未计入美联利华公司投标的评分分数,且美联利华公司的宣传是否存在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是否应当加以处罚并非广州市财政局监督政府采购管理的审查职责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第二十六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广州市财政局收到伊耐净公司投诉后,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单位送达投诉状副本,并先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赛宝公司、成飞公司、广州市市*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调查及申请信息公开,对投诉事项进行查实,并要求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审团进行评审,对并非该局职责事项引导伊耐净公司向成都市市监局进行投诉,并发函向成都市市监局询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5月26日在网站上查询依然无美联利华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及惩戒信息。广州市财政局在接到伊耐净公司投诉后,展开的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在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后,认定伊耐净公司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并将美联利华公司总分进行更正,从而得出推荐结果不变、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且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案中,广东省财政厅作为复议机关,收到伊耐净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查明相关事实并依法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伊耐净公司提出撤销被告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及被告广东省财政厅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广州市财政局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伊耐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伊耐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两被上诉人未经合理审查,将明显虚假证书认定为无效证书处理。(一)根据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赛宝公司不存在,其认定证书也不具有真实性。(二)两被上诉人已注意到赛宝公司及涉案认证证书存在虚假可能性,其有义务对赛宝公司及涉案认证证书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从各单位对广州市财政局的回函情况可以反映出赛宝公司及涉案认证证书存在问题。并且,美联利华公司及赛宝公司回函明显回避该问题,未全面回复广州市财政局的询问,但是两被上诉人在对涉案认证证书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却未作进一步询问及核实,明显怠于履行审查义务。(三)两被上诉人作为长期监管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知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网站查询及公司命名规则,但是其从未对赛宝公司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或者请香港公司注册机关协助调查,也未要求赛宝公司提供,明显怠于履行调查职责。二、原审法院遗漏争议焦点,忽略美联利华公司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及招标材料,两被上诉人对此亦未予审查。(一)根据两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成飞公司的回复以及成都市市监局的处罚等可以证明,美联利华公司的招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宣传材料情况。(二)两被上诉人已经明确知悉美联利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招标,却未作出任何处理,并以未有相关部门认定及不影响评标结果为由驳回伊耐净公司请求,明显偏袒美联利华公司。三、如果对于美联利华公司明显违反招投标规定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行为不予纠正,将可能导致招标形同虚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伊耐净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广州市财政局二审答辩称:一、广州市财政局已就伊耐净公司的投诉事项履行调查义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的规定,广州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合理审查范围、取证手段仅限于其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就伊耐净公司提出的投诉,广州市财政局通过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审阅涉案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向多方当事人函调、申请信息公开等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结合调查取证情况核实认定,针对投诉事项逐一认定处理。(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诉处理时所有证据并未显示涉案认证证书及认证公司存在虚假可能性。广州市财政局并未怠于履行询问及核实的审查义务。(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事项范围应限于经前置质疑所确定的投诉事项。伊耐净公司提出的未在此前质疑阶段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应纳入广州市财政局投诉认定及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二、投诉处理时已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美联利华公司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为虚假材料。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美联利华公司投标所用的认证证书无效,且已作扣分处理。三、伊耐净公司投诉主张美联利华公司“误导消费者和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美联利华公司的相关宣传并未影响采购项目评审。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在投诉调查期间搜集证据,未有证据证明美联利华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予以处罚。四、原审法院对广州市财政局的主体资格和投诉处理程序等已进行审查认定,而伊耐净公司未对原审判决确认的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故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伊耐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广东省财政厅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二审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中,伊耐净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投诉美联利华公司在涉案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交虚假认证材料、利用成飞公司及其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广州市财政局收到上述投诉后,经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赛宝公司、成飞公司、广州市市*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都市市监局等单位调查相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针对伊耐净公司的投诉事项逐一作出答复和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广东省财政厅受理伊耐净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伊耐净公司上诉提出美联利华公司在涉案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虚假认证材料,两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查义务的问题。经审查,根据《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相关认证信息的复函》、公开办字〔2019〕7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赛宝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美联利华公司提交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S4468331361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OH9877782851)等投标文件确为赛宝公司颁发,赛宝公司系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效。但是,暂无证据证明美联利华公司存在对认证证书进行变造、伪造或者篡改等行为。故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伊耐净公司投诉美联利华公司提供无效证书成立,但投诉美联利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依据,并根据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扣除美联利华公司相应评审项目分数,已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伊耐净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伊耐净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成都市市监局针对《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实有关情况的函》的相关回复材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经审查,伊耐净公司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对于伊耐净公司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琳
审 判 员 闵天挺
审 判 员 王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春燕
书 记 员 罗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