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980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代理人韩宏中,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福前路107号宿舍楼3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6。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楚楚
人民陪审员  吴锦林
人民陪审员  雷秀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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