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洪田路洪田金源工业区A01栋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9488R。
法定代表人: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虹,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大富路32号3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415X6。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7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深圳晶微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贾祎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