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

02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兄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5256号
原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钟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415X6。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锋,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众兄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0830425F。
法定代表人:王雪荣。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众兄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众兄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任亚彬(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