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013号
原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锋,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上坑社区上围工业区金倡达科技园E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061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东县,
原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联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必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天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必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易天富公司支付货款466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必联公司支付利息(以46620元为基数按天计算,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2月18日,必联公司与易天富公司签订《采购订单》,易天富公司向必联公司采购WIFI模块(扣),货物合计金额46620元。
2019年3月4日,必联公司依约供货。次日,必联公司向易天富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46620元。
2019年8月22日,易天富公司向必联公司出具主题为“关于货款的付款计划安排”的《付款计划》,载明关于易天富公司累计未付货款46620元,按如下方式向必联公司付款: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23000元整;2019年10月25日支付尾款23620元整。***在该《付款计划》上备注“以上付款时间,如果出现任何违约或公司其他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支付,由本人***(公司法人代表)个人担保100%负责支付货款,无其他异议。”
易天富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必联公司支付2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必联公司提供的《采购订单》、《送货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计划》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必联公司按约向易天富公司提供了《采购订单》项下的货物。易天富公司支付必联公司2000元后,尚欠必联公司货款4462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必联公司诉请易天富公司支付货款44620元及利息(以4462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应承担的责任。本院认为,《付款计划》载明,“易天富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4620元及利息(以4462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代偿后,可向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一哲(兼)书记员刘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