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957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钟兴工业区**栋,组织机构代码:79662415X。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受理上列案件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莹(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