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义乌小商品城二期2-3栋1单元1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5197051T。
法定代表人:吴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605684.68元【其中工程款1401728元、垫付税金111249.11元、鉴定费60703.57元、一审诉讼费87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274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