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35197051。
法定代表人:吴文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7350元及利息(以2173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暂未计算);二、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00元增补杂工费。三、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72元、申请执行费3233元。以上共计230855元(利息暂未计算)。目前本金及利息共计执行到位250000元。
本院经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王义兵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薛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