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万国亮,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35号1栋1-8楼,组织机构代码:735197051。
法定代表人:吴文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7350元及利息(以2173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暂未计算);二、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00元增补杂工费。三、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372元、申请执行费3233元。以上共计230855元(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两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0855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