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500号
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海山金谷天城******。
法定代表人:严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国,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严邦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国,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
法定代表人:郑全胜。
被告: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郑全胜。
被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武汉市江,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浙商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吕晨葵。
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程 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