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711号
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栋25层1室。
法定代表人:严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王均国,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严邦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王均国,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
法定代表人:郑全胜。
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陈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