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异16号
申请人武汉云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第28层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中科,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郑全胜,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
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塘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严邦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段湖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田启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6执恢162号,执行依据:本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2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武汉云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湾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据。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8日将本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22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云谷湾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郑全胜、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琴台商贸公司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且申请人云谷湾公司已付清了以上债权转让的款项。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云谷湾公司,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属于处分其民事权利。因此,申请人云谷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武汉云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116执恢1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谨治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何 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