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姜群,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广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67672366R。
法定代表人:赵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姜群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群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