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广场居委会二组东岭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正章,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王治,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正章、王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1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304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红奎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