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三棵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9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58146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广场居委会二组东岭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7236-6。
法定代表人:赵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三棵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344.33元(其中标的款324375.33元、案件受理费6138元、申请执行费4831元)。2018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十堰三棵松贸易有限公司领取标的款324375.33元,自愿放弃剩余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