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三棵松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三棵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9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58146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广场居会二组东岭街10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7236-6。
法定代表人:赵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8年1月31日、2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正章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