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侗族,生于1977年7月15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功绩,该公司职工。 ***与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2021)鄂2825民初28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49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的冻结措施;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并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将该工程款一次性优先支付给申请人;三、职业技术学校是否支付工程款,被执行人自2022年11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四、如申请人未履行本协议内容,申请人可按原裁判文书直接就全案标的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