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1执2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