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5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恩施市。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07063013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5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