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俞惠珠,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4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8514.54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