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51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徐林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335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209755。
法定代表人:俞惠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3600元(人民币,同下)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644298.54元。其中,执行款635543.11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8755.43元已依法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51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