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641号 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6.74元,减半收取计1,068.37元,由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