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8641号
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6.74元,减半收取计1,068.37元,由原告上海澄德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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