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16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15号。
负责人袁飞,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1号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存陆,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喻怡,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刘存陆、喻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存陆达成了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鄂03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军
人民陪审员 付 娥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