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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030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正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执行纠纷一案,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十土资执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9)鄂03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将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962㎡土地退还给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村。二、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81㎡,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人民币9620元的罚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鄂0303执67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第一、二项的执行申请,其第三项执行申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0元。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鄂0303执676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