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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303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0001108086X2。
负责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女,该局员工。
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土资执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土资执罚[2018]18号)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18年11月13日催告其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9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村;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8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62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定程序和调查的事实对被执行人十堰市蓝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作出的十土资执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蓝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已催告被执行人十堰市蓝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十堰市蓝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十土资执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9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村;
2、限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8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62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玲玲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