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观音镇
法定代表人:寇章盛,该镇长职务。
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1号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与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1日立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交付申请人西国用(2013)第02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承担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11月27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张占群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十堰市蓝艺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鹏